
海宁的小周(化名)想在市区买套房子,于是委托了海宁一家中介公司寻找房源。
经中介介绍,小周看中了房主老吴(化名)正在出售的一套房子。去年12月,购房者小周、房主老吴、中介三方签订了《购房意向合同》,约定以226万元的价格成交。
当天,中介公司分别和小周、老吴签订了佣金确认书,约定小周支付佣金4.52万元,老吴支付佣金2万元,逾期支付都需要支付违约金。

今年1月4日,在中介公司处签订《房屋转让合同》时,因小周不能支付全款,老吴没有按预期跟小周签订合同。但在离开中介公司时,小周的朋友与老吴的朋友互留了联系方式。
1月6日,在双方朋友的陪同下,小周与老吴在海宁市行政中心签订了《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》,并于当天完成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。
中介公司得知这个消息后,多次向小周和老吴讨要合同约定的中介费,都遭到了拒绝。一气之下,中介公司一纸诉状,将购房者小周与房主老吴同时告上法庭,要求双方支付佣金和违约金。

近日,海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小周与老吴在接受了原告的中介服务后,利用原告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,绕开原告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,已构成中介合同中的“跳单”。
对于这样的“跳单”行为,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: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,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,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,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。
最终,法院依法判决小周支付佣金4.52万元及相应违约金,老吴支付佣金2万元及相应违约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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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 :大潮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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